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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4)台令刑(二)字第 4988 號
要旨
查行刑權時效期間之起算,依刑法第八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此處所謂「裁判確定」應解為係指各個犯罪行為經判處罪刑之裁判確定而言,故不包括依同法第五十三條所為之裁定在內。蓋數罪併罰定執行刑,經檢察官聲請法院為之,若遲延不為聲請或裁定,其遲延期間竟不能從起算行使行刑權期間予以扣除,顯失平允。是以數罪併罰之場合,行刑權時效之起算應自各該犯罪實體上之裁判確定之日分別起算,前據該處就同一問題呈請核示,業經本部於五十一年二月二十四日以台 51.令刑(五)第○八三九號令核復在案。
全文內容
查行刑權時效期間之起算,依刑法第八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此處所謂「裁判確定」應解為係指各個犯罪行為經判處罪刑之裁判確定而言,故不包括依同法第五十三條所為之裁定在內。蓋數罪併罰定執行刑,經檢察官聲請法院為之,若遲延不為聲請或裁定,其遲延期間竟不能從起算行使行刑權期間予以扣除,顯失平允。是以數罪併罰之場合,行刑權時效之起算應自各該犯罪實體上之裁判確定之日分別起算,前據該處就同一問題呈請核示,業經本部於五十一年二月二十四日以台 51.令刑(五)第○八三九號令核復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