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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4)台令刑(二)字第 7087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54 年 12 月 01 日

要旨

查法院向職訓總隊借提審理人犯,借提羈押期間可否折抵該案刑期一節,其中「該案」兩字,如係指因另犯他案被借措羈押之情形而言,該他案經審判結果又為罪之判決,則依刑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自屬裁判確定前之羈押,應可折抵該他案刑期,惟其被借提羈押期間,不能再算入原案保安處分之執行期間,以免重覆折抵,次查竊盜犯判決於刑之執行前強制工作之人犯判決確定後至憲兵隊解送職訓總隊前,所押期間可否折抵該案刑期」一案,如非在途期間應予折抵。

全文內容

查法院向職訓總隊借提審理人犯,借提羈押期間可否折抵該案刑期一節,其中「該案」兩字,如係指因另犯他案被借措羈押之情形而言,該他案經審判結果又為罪之判決,則依刑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自屬裁判確定前之羈押,應可折抵該他案刑期,惟其被借提羈押期間,不能再算入原案保安處分之執行期間,以免重覆折抵,次查竊盜犯判決於刑之執行前強制工作之人犯判決確定後至憲兵隊解送職訓總隊前,所押期間可否折抵該案刑期」一案,如非在途期間應予折抵。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54)台令刑(二)字第 7087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54 年 12 月 01 日發布,要旨:查法院向職訓總隊借提審理人犯,借提羈押期間可否折抵該案刑期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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