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4)台令刑(五)字第 4768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54 年 08 月 09 日

要旨

按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份,民法第六十六條第二項有明文規定。某甲等在某乙所有地內侵權種植,其出產物當然屬於某乙所有。如果該項出產物經某甲等割取,即不能謂某乙未因其侵權行為而受損害。三十一年上字第九五二號著有判例。查本案某甲擅在某乙所有土地上種植樹薯,嗣為乙發現,將其已成長之樹薯除去,依照上開條文及判例,該樹薯歸屬於土地所有人某乙所有殆無疑義。從而某乙將自己所有不動產之出產物除去,依法難負刑責。

全文內容

按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份,民法第六十六條第二項有明文規定。某甲等在某乙所有地內侵權種植,其出產物當然屬於某乙所有。如果該項出產物經某甲等割取,即不能謂某乙未因其侵權行為而受損害。三十一年上字第九五二號著有判例。查本案某甲擅在某乙所有土地上種植樹薯,嗣為乙發現,將其已成長之樹薯除去,依照上開條文及判例,該樹薯歸屬於土地所有人某乙所有殆無疑義。從而某乙將自己所有不動產之出產物除去,依法難負刑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54)台令刑(五)字第 4768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54 年 08 月 09 日發布,要旨:按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份,民法第六十六條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