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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4)台函民字第 03003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64 年 04 月 06 日

要旨

私人集資興建之寺廟,屬私人財產,不適用監督寺廟條例之規定

全文內容

查私人集資建立之私建寺廟,不適用監督寺廟條例之規定,故其財產係屬私人財產,應聽憑私人處分 (參照司法院院字第七一五號、第八一七號解釋) 。如建立時立有碑碣記載嚴禁子孫變賣,此項碑文應解為當事人間之特約,似有約束其子孫處分該寺廟財產之效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54)台函民字第 03003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64 年 04 月 06 日發布,要旨:私人集資興建之寺廟,屬私人財產,不適用監督寺廟條例之規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