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4)台函民字第 03003 號
要旨
私人集資興建之寺廟,屬私人財產,不適用監督寺廟條例之規定
全文內容
查私人集資建立之私建寺廟,不適用監督寺廟條例之規定,故其財產係屬私人財產,應聽憑私人處分 (參照司法院院字第七一五號、第八一七號解釋) 。如建立時立有碑碣記載嚴禁子孫變賣,此項碑文應解為當事人間之特約,似有約束其子孫處分該寺廟財產之效力。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私人集資興建之寺廟,屬私人財產,不適用監督寺廟條例之規定
查私人集資建立之私建寺廟,不適用監督寺廟條例之規定,故其財產係屬私人財產,應聽憑私人處分 (參照司法院院字第七一五號、第八一七號解釋) 。如建立時立有碑碣記載嚴禁子孫變賣,此項碑文應解為當事人間之特約,似有約束其子孫處分該寺廟財產之效力。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