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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4)台函民字第 3533 號
要旨
查本件被繼承人高有財,於日據時期大正五年 (民國五年) 五月十九日所立之遺言 (口授遺囑) ,依當時適用台灣之日本民法第一千零七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該遺言非在該被繼承人因病重危急將死亡時所立,而該被繼承人又係於昭和二十年 (民國三十四年) 七月二十二日死四,無從依同條第二項規定,於作成該遺言之日起二十日內,由證人一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裁判所確認該遺言有效,似難認該遺言為有效成立,即不能依該遺言辦理繼承。
全文內容
查本件被繼承人高○財,於日據時期大正五年 (民國五年) 五月十九日所立之遺言 (口授遺囑) ,依當時適用臺灣之日本民法第一千零七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該遺言非在該被繼承人因病重危急將死亡時所立,而該被繼承人又係於昭和二十年 (民國三十四年) 七月二十二日死亡,無從依同條第二項規定,於作成該遺言之日起二十日內,由證人一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裁判所確認該遺言有效,似難認該遺言為有效成立即不能依該遺言辦理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