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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4)台函民字第 3668 號
要旨
查變更或消滅既存之法律關係者,為形成判決之一種,而形成判決依其性質不得聲請強制執行。本件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之訴,其目的在消滅既存之法律關係,自為形成判決之一種,當事人如檢附法院判決書判決確定證明書及有關證件,向主管登記機關聲請,如判決書記載內容為權利變更之登記,該主管登記機關自應准其所請予以變更之登記,此又為形成判決之形成力所及範圍,當事人自不需聲請管轄法院為強制執行。
全文內容
查變更或消滅既存之法律關係者,為形成判決之一種,而形成判決依其性質不得聲請強制執行。當事人如檢附法院判決書判決確定證明書及有關證件,向主管登記機關聲請,如判決書記載內容為權利變更之登記,該主管登記機關自應准其所請予以變更之登記,此又為形成判決之形成力所及範圍,當事人自不需聲請管轄法院為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