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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4)台函民字第 3754 號
要旨
被繼承人死亡前所欠之稅款,係公法上之義務,僅及於一身為原則,不在繼承之列,欠稅人死亡後,如遺有財產,依財務案件處理法第卅七條之規定,法院自應對其遺產為強制執行,如無遺產,則不得就繼承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適用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之餘地。
全文內容
被繼承人死亡前所欠之稅款,係公法上之義務,僅及於一身為原則,不在繼承之列,欠稅人死亡後,如遺有財產,依財務案件處理辦法第卅七條之規定,法院自應對其遺產為強制執行,如無遺產,則不得就繼承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適用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之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