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4)台函民字第 3834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54 年 06 月 24 日

要旨

查拋棄繼承權為單獨行為,限制行為能力如按照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所定方式為繼承權之拋棄,並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依同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尚非無效,此為內政部四十七年內地字第一二二六四號函所持見解。但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而取得之財產為其特有財產,父母對於子女之特有財產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同法第一千零八十六條及第一千零八十八條第二項定有明文,繼承權之拋棄亦屬處分行為,從而對於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繼承之拋棄,而行使允許權,在實務上被認為法定代理人之處分行為(事實上未成年人為繼承之拋棄,均由法定代理人代立字據,未嘗由未成年人親自立據,而後由法定代理人為允許,雖形式上採用未成年親自立據後,由法定代理人在該文書上為允許,亦係出自法定代理人之意思,故在實務上無論採用何等形式均認為法定代理人之處分行為) 。因此限制行為能力人如欲拋棄其繼承權,依上開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除非為其利益,法定代理人不得依同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行使其允許權,如允許之在法律上亦屬無效。本部四十六年台四六函民字第六六四三號函復內政部釋答內容,亦同此意旨,蓋法定代理人代立字據拋棄未成年子女之繼承,而由其單獨繼承,縱足證非為未成年人之利益設想,其所立字據從經親屬會議同意,在法律上自不生該未成年人拋棄繼承權之效果。

全文內容

查拋棄繼承權為單獨行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如按照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所定方式為繼承權之拋棄,並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依同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尚非無效,此為內政部四十七年內地字第一二二六四號函所持見解。但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而取得之財產為其特有財產,父母對於子女之特有財產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同法第一千零八十六條及第一千零八十八條第二項定有明文,繼承權之拋棄亦屬處分行為,從而對於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繼承之拋棄,而行使允許權,在實務上被認為法定代理人之處分行為 (事實上未成年人為繼承之拋棄,均由法定代理人代立字據,未嘗由未成年人親自立據,而後由法定代理人為允許,雖形式上採用未成年親自立據後,由法定代理人在該文書上為允許,亦係出自法定代理人之意思,故在實務上無論採用何等形式均認為法定代理人之處分行為) 。因此限制行為能力人如欲拋棄其繼承權,依上開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除非為其利益,法定代理人不得依同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行使其允許權,如允許之在法律上亦屬無效。本部四十六年台 (46) 函民字第六六四三號函復內政部釋答內容,亦同此意旨,蓋法定代理人代立字據拋棄未成年子女之繼承,而由其單獨繼承,足證非為未成年人之利益設想,其所立字據縱經親屬會議同意,在法律上自不生該未成年人拋棄繼承權之效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54)台函民字第 3834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54 年 06 月 24 日發布,要旨:查拋棄繼承權為單獨行為,限制行為能力如按照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