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4)台函民字第 3913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54 年 06 月 28 日

要旨

一 繼承人尚未成年不得自行拋棄其繼承權,未成年人成年後如仍欲拋棄繼承,除其拋棄之意思表示,係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於繼承開始後二個月內為之者外,不發生拋棄之效力,但得依同法第四百零六條以下關於贈與之規定辦理。

二 查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而取得之財產,為其特有財產,依法第一千零八十八條第二項後段之規定,未成年子女之繼承權,其父母非為該子女之利益不得拋棄,至於在如何情形下始認為子女之利益,應就具體之客觀事實定之。

三 未成年人拋棄繼承權,除應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親屬會議或其他繼承人為之外,並應附具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及其拋棄行為對於該繼承人有利益之證明文件,父母亦得以自己之名義代其未成年子女拋棄繼承,但應注意上揭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八條第二項後段之規定。

全文內容

一 繼承人尚未成年不得自行拋棄其繼承權,未成年人成年後如仍欲拋棄繼承,除其拋棄之意思表示,係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規定,於繼承開始後二個月內為之者外,不發生拋棄之效力,但得依同法第四百零六條以下關於贈與之規定辦理。

二 查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而取得之財產,為其特有財產,依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八條第二項後段之規定,未成年子女之繼承權,其父母非為該子女之利益不得拋棄,至於在如何情形下始認為子女之利益,應就具體之客觀事實定之。

三 未成年人拋棄繼承權,除應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親屬會議或其他繼承人為之外,並應附具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及其拋棄行為對於該繼承人有利益之證明文件,父母亦得以自己之名義代其未成年子女拋棄繼承,但應注意上揭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八條第二項後段之規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54)台函民字第 3913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54 年 06 月 28 日發布,要旨:一 繼承人尚未成年不得自行拋棄其繼承權,未成年人成年後如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