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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4)台函刑(二)字第 6595 號
要旨
查刑事訴訟法第二○八條所列之司法警察官,基於協助偵查之職權,固得逕行調查犯人犯罪情形及必要之證據。惟其指揮或命令無司法警察身份之人員偵查犯罪,於法尚屬無據,從而由該管人員製作之筆錄與蒐集之證據,自無證據效力。
全文內容
查刑事訴訟法第二○八條所列之司法警察官,基於協助偵查之職權,固得逕行調查犯人犯罪情形及必要之證據。惟其指揮或命令無司法警察身份之人員偵查犯罪,於法尚屬無據,從而由該管人員製作之筆錄與蒐集之證據,自無證據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