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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5)台令刑(二)字第 1604 號
要旨
查近來經法院判處徒刑確定後在未執行前志願入伍或投考軍校藉以逃避執行者時有發生。而其情形又與行政院四十五防字第一○八六號令中征召入營人員不同,無從適用原令各規定處理,為防止類似情形發生以免影響刑罰之執行,今後對於志願入伍及考入軍校者於入伍或入校前犯罪,無論法院對之宣告罪刑之裁判確定係在其入伍或入校前後,各該軍事機關部隊或學校經法院通知後,應予辦理停役或禁役,由法院先予執行,前經本部以此項辦法函商國防部辦理,茲准國防部五十五年三月十五日 (五五) 為信字第 (○○一九) 號函後同意本部所提解決辦法並已轉飾所屬遵照辦理在案。本件受刑人既經判處有期徒刑確定,雖其於犯罪後投考軍校並經錄取入校,仍應函請其所屬之軍事學校辦理停役或禁役,先予執行。嗣後遇有此類案件,均應照上述本部商准國防部同意之辦法辦理。
刑事訴訟法 第 456 條 (79.08.03)
全文內容
查近來經法院判處徒刑確定後在未執行前志願入伍或投考軍校藉以逃避執行者時有發生。而其情形又與行政院四十五防字第一○八六號令中征召入營人員不同,無從適用原令各規定處理,為防止類似情形發生以免影響刑罰之執行,今後對於志願入伍及考入軍校者於入伍或入校前犯罪,無論法院對之宣告罪刑之裁判確定係在其入伍或入校前後,各該軍事機關部隊或學校經法院通知後,應予辦理停役或禁役,由法院先予執行,前經本部以此項辦法函商國防部辦理,茲准國防部五十五年三月十五日 (五五) 為信字第 (○○一九) 號函後同意本部所提解決辦法並已轉飾所屬遵照辦理在案。本件受刑人既經判處有期徒刑確定,雖其於犯罪後投考軍校並經錄取入校,仍應函請其所屬之軍事學校辦理停役或禁役,先予執行。嗣後遇有此類案件,均應照上述本部商准國防部同意之辦法辦理。
刑事訴訟法 第 456 條 (79.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