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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5)台令刑(二)字第 2781 號
要旨
查張某竊盜案件,雖經法院先後宣付兩個強制工作處分,因執行其中之一個既已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則另一未經執行之強制工作處分當然無再行執行之必要,惟檢察官依戡亂時期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八條之規定聲請法院免其刑之執行,應於聲請上載明受處分人係先後被宣付兩個以上之強制工作,俾法院於裁定之際同時諭知先後所宣告之保安處分及徒刑均免其執行。若檢察官於聲請之際,並未載明係受二以上強制工作及刑之宣告時,法院所為「免其強制工作及刑之執行」之裁定,尚難解為係包括先後所宣告之保安處分及徒刑在內。
全文內容
查張某竊盜案件,雖經法院先後宣付兩個強制工作處分,因執行其中之一個既已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則另一未經執行之強制工作處分當然無再行執行之必要,惟檢察官依戡亂時期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八條之規定聲請法院免其刑之執行,應於聲請上載明受處分人係先後被宣付兩個以上之強制工作,俾法院於裁定之際同時諭知先後所宣告之保安處分及徒刑均免其執行。若檢察官於聲請之際,並未載明係受二以上強制工作及刑之宣告時,法院所為「免其強制工作及刑之執行」之裁定,尚難解為係包括先後所宣告之保安處分及徒刑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