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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5)台令刑(二)字第 4915 號
要旨
查台南高分檢五十四年十月份司法座談會法律問題:「受刑人在執行中,因患疾病認為在監不能為適當之醫治,經典獄長依監獄行刑法第五十八條核准其保外治療,痊療後返監繼續執行,該受刑人因保外醫治期間,不能計算刑期之內,檢察官應更換執行指揮書。」該處研討結果認為「如確係保外醫治,因刑期屆滿日期不同,自應以更換執行指揮為原則,惟事先應由監獄將保外就醫日期報請原指揮執行之檢察官備查,迨醫治痊癒繼續執行時,再將執行日期報請原檢察官,以憑更換執行指揮書。經核前項研討結果,尚無不合,希飾屬一體遵照為要。
全文內容
查台南高分檢五十四年十月份司法座談會法律問題:「受刑人在執行中,因患疾病認為在監不能為適當之醫治,經典獄長依監獄行刑法第五十八條核准其保外治療,痊療後返監繼續執行,該受刑人因保外醫治期間,不能計算刑期之內,檢察官應更換執行指揮書。」該處研討結果認為「如確係保外醫治,因刑期屆滿日期不同,自應以更換執行指揮為原則,惟事先應由監獄將保外就醫日期報請原指揮執行之檢察官備查,迨醫治痊癒繼續執行時,再將執行日期報請原檢察官,以憑更換執行指揮書。經核前項研討結果,尚無不合,希飾屬一體遵照為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