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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5)台令刑(二)字第 5872 號
要旨
查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條規定刑事裁判應於確定後執行之,如無同法第四百七十一條所列各款停止執行之情形,檢察官應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命為執行。惟經有罪判決確定之被告因另有他案在押待審者,依上開說明亦應不待該應進行案件審結,即依法送監執行,並應將執行指揮書副本抄送該正在進行中之案件承辦推事 (股) 查照。俾便逕向執行監獄提訊,使審檢業務彼此聯繫密切配合免致延滯。
全文內容
查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條規定刑事裁判應於確定後執行之,如無同法第四百七十一條所列各款停止執行之情形,檢察官應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命為執行。惟經有罪判決確定之被告因另有他案在押待審者,依上開說明亦應不待該應進行案件審結,即依法送監執行,並應將執行指揮書副本抄送該正在進行中之案件承辦推事 (股) 查照。俾便逕向執行監獄提訊,使審檢業務彼此聯繫密切配合免致延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