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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5)台令刑(二)字第 5872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55 年 10 月 02 日

要旨

查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條規定刑事裁判應於確定後執行之,如無同法第四百七十一條所列各款停止執行之情形,檢察官應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命為執行。惟經有罪判決確定之被告因另有他案在押待審者,依上開說明亦應不待該應進行案件審結,即依法送監執行,並應將執行指揮書副本抄送該正在進行中之案件承辦推事 (股) 查照。俾便逕向執行監獄提訊,使審檢業務彼此聯繫密切配合免致延滯。

全文內容

查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條規定刑事裁判應於確定後執行之,如無同法第四百七十一條所列各款停止執行之情形,檢察官應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命為執行。惟經有罪判決確定之被告因另有他案在押待審者,依上開說明亦應不待該應進行案件審結,即依法送監執行,並應將執行指揮書副本抄送該正在進行中之案件承辦推事 (股) 查照。俾便逕向執行監獄提訊,使審檢業務彼此聯繫密切配合免致延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55)台令刑(二)字第 5872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55 年 10 月 02 日發布,要旨:查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條規定刑事裁判應於確定後執行之,如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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