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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5)台函民字第 1871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55 年 04 月 05 日

要旨

查死亡宣告之判決,一經確定,應有既判力,民法第九條第二項但書固規定:「其有反證者不在此限」,但仍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提起撤銷死亡宣告之訴,其因受死亡宣告所確定死亡之時不當者,亦得提起之 (民事訴訟法 (舊) 第六三二條) 。本件林弓經台中地方法院 (五二) 年度亡字第三十二號民事判決宣告,推定於民國四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死亡,雖事後其繼承人發覺有確實之證據,證實林弓死亡之時係在法院判決死亡之時以前,即三十四年二月二十三日,但在未向法院提起撤銷死亡宣告之訴經法院判決更正死亡之時以前,仍以法院判決原所宣告之時為死亡之時。

全文內容

查死亡宣告之判決,一經確定,應有既判力,民法第九條第二項但書固規定:「其有反證者不在此限」,但仍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提起撤銷死亡宣告之訴,其因受死亡宣告所確定死亡之時不當者,亦得提起之 (民事訴訟法 (新) 第六三六條) 。本件林弓經台中地方法院 (五二) 年度亡字第三十二號民事判決宣告,推定於民國四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死亡,雖事後其繼承人發覺有確實之證據,證實林弓死亡之時係在法院判決死亡之時以前,即三十四年二月二十三日,但在未向法院提起撤銷死亡宣告之訴經法院判決更正死亡之時以前,仍以法院判決原所宣告之時為死亡之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55)台函民字第 1871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55 年 04 月 05 日發布,要旨:查死亡宣告之判決,一經確定,應有既判力,民法第九條第二項但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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