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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5)台函民字第 4489 號
要旨
鳳山地政事務所受理楊某申請建物所有權及抵押權登記後,於公告期中接高雄地方法院登記囑託書,囑將上開建物查封登記。查前項公告與土地法及土地登記規則所定登記程序,應先辦土地 (包括建物) 所有權登記後,再辦抵押權登記之趣旨,似有未合,而查封登記則不影響所有權登記公告之完成,高雄地方法院囑將該建物查封登記,自可准予照辦。至抵押權登記以已有所有權登記為前提,現該抵押權登記已因該建物所有權登記在公告期中經法院查封登記,而不能續辦,仍不失為債權契約,如認該抵押權契約成立在法院查封登記之前,債務人負有設定登記之義務,儘可另行訴求解決。
全文內容
鳳山地政事務所受理楊某申請建物所有權及抵押權登記後,於公告期中接高雄地方法院登記囑託書,囑將上開建物查封登記。查前項公告與土地法及土地登記規則所定登記程序,應先辦土地 (包括建物) 所有權登記後,再辦抵押權登記之趣旨,似有未合,而查封登記則不影響所有權登記公告之完成,高雄地方法院囑將該建物查封登記,自可准予照辦。至抵押權登記以已有所有權登記為前提,現該抵押權登記已因該建物所有權登記在公告期中經法院查封登記,而不能續辦,仍不失為債權契約,如認該抵押權契約成立在法院查封登記之前,債務人負有設定登記之義務,儘可另行訴求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