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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5)台函民字第 490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55 年 08 月 21 日

要旨

本件被繼承人甲原為戶主,於日據昭和二年 (民國十六年) 十一月廿七日死亡,依台灣省當時適用法例 (習慣) ,其法定財產繼承人須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男子,且為家屬,甲因無直系血親卑親屬男子,由其次女乙於同日繼承其戶主地位,而未繼承其財產,嗣甲之遺妻於昭和三年 (民國十七年) 八月二十二日產一子丙,回溯其受胎期間尚在三百零二日以內,即甲生前已受胎,應推定丙為甲之婚生子,當然有繼承甲之戶主及其財產之權利,乙原在戶口簿上之戶主名義記載,即不能認其有繼承權,丙自不因未更改戶口簿上戶主名義而喪失其繼承戶主及其財產之權利,旋丙於昭和四年(民國十八年) 十一月八日死亡,未婚,無直系血親卑親屬男子,又未指定財產繼承人,似應由親屬會議就不論男或女,為親屬與否,選定一人為其財產繼承人,雖乙、丁、戊均為丙之親屬,亦應經親屬會議選定,並非當然為丙之財產繼承人。

全文內容

本件被繼承人甲原為戶主,於日據昭和二年 (民國十六年) 十一月廿七日死亡,依臺灣省當時適用法例 (習慣) ,其法定財產繼承人須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男子,且為家屬,甲因無直系血親卑親屬男子,由其次女乙於同日繼承其戶主地位,而未繼承其財產,嗣甲之遺妻於昭和三年 (民國十七年) 八月二十二日產一子丙,回溯其受胎期間尚在三百零二日以內,即甲生前已受胎,應推定丙為甲之婚生子,當然有繼承甲之戶主及其財產之權利,乙原在戶口簿上之戶主名義記載,即不能認其有繼承權,丙自不因未更改戶口簿上戶主名義而喪失其繼承戶主及財產之權利,旋丙於昭和四年 (民國十八年) 十一月八日死亡,未婚,無直系血親卑親屬男子,又未指定財產繼承人,似應由親屬會議就不論男或女,為親屬與否,選定一人為其財產繼承人,雖乙、丁、戊均為丙之親屬,亦應經親屬會議選定,並非當然為丙之財產繼承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55)台函民字第 490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55 年 08 月 21 日發布,要旨:本件被繼承人甲原為戶主,於日據昭和二年 (民國十六年) 十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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