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查台灣機械公司自訴曹某某詐欺乙案,既經最高法院判決將原判決違背法令部分撤銷,而原審關於「自訴不受理」之判決又屬程序上之判決,似可重行向該管第一審法院提起自訴或向該管檢察官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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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台灣機械公司自訴曹某某詐欺乙案,既經最高法院判決將原判決違背法令部分撤銷,而原審關於「自訴不受理」之判決又屬程序上之判決,似可重行向該管第一審法院提起自訴或向該管檢察官告訴。
查台灣機械公司自訴曹某某詐欺乙案,既經最高法院判決將原判決違背法令部分撤銷,而原審關於「自訴不受理」之判決又屬程序上之判決,似可重行向該管第一審法院提起自訴或向該管檢察官告訴。
查台灣機械公司自訴曹某某詐欺乙案,既經最高法院判決將原判決違背法令部分撤銷,而原審關於「自訴不受理」之判決又屬程序上之判決,似可重行向該管第一審法院提起自訴或向該管檢察官告訴。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