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5)台函刑(二)字第 6291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55 年 10 月 20 日

要旨

案經飭據本部調查局研議後,據該局 (五五) 固 (戊) 字第四三五○七號呈節稱:「查保防人員,因無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身份,雖係奉派調查案件,似不宜取具當事人談話筆錄」等情到部。查前項研擬意見,尚無不合。

全文內容

案經飭據本部調查局研議後,據該局 (五五) 固 (戊) 字第四三五○七號呈節稱:「查保防人員,因無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身份,雖係奉派調查案件,似不宜取具當事人談話筆錄」等情到部。查前項研擬意見,尚無不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55)台函刑(二)字第 6291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55 年 10 月 20 日發布,要旨:案經飭據本部調查局研議後,據該局 (五五) 固 (戊) 字第…,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