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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6)台令刑(五)字第 2107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56 年 04 月 09 日

要旨

查保安處分執行中,因另犯他罪判處刑罰確定,如該他罪未經諭知於刑之執行前應移付保安處分者,在現行法上並無禁止先執行該他罪所處刑罰之規定,自得於該他罪所處刑罰執行,送交原執行保安處分場所,繼續執行另案保安處分。惟應於執行該他罪之指揮執行書詳為註明,並通知原執行保安處分之場所,俾便稽考。

全文內容

查保安處分執行中,因另犯他罪判處刑罰確定,如該他罪未經諭知於刑之執行前應移付保安處分者,在現行法上並無禁止先執行該他罪所處刑罰之規定,自得於該他罪所處刑罰執行,送交原執行保安處分場所,繼續執行另案保安處分。惟應於執行該他罪之指揮執行書詳為註明,並通知原執行保安處分之場所,俾便稽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56)台令刑(五)字第 2107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56 年 04 月 09 日發布,要旨:查保安處分執行中,因另犯他罪判處刑罰確定,如該他罪未經諭知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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