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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7)令刑(二)字第 566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57 年 09 月 06 日

要旨

查同時受緩刑及褫奪公權之宣告,褫奪公權應從何時起算之問題,應視緩刑期間,緩刑之宣告是否被撤銷而定。如緩刑屆滿前,緩刑之宣告未被撤銷,依刑法第七十六條規定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亦即與自始未宣告者同,則同時宣告之褫奪公權因其為從刑,故亦不復存在,此際不發生褫奪公權,應從何時起算之問題,惟如緩刑期間緩刑之宣告被撤銷,依法應執行所宣告之刑,此際褫奪公權期間之起算,應依刑法第三十七條第四項後段之規定辦理,即均自主刑執行完畢或赦免之日起算,不發生所謂應以「緩刑期滿之日起算之問題」。

全文內容

查同時受緩刑及褫奪公權之宣告,褫奪公權應從何時起算之問題,應視緩刑期間,緩刑之宣告是否被撤銷而定。如緩刑屆滿前,緩刑之宣告未被撤銷,依刑法第七十六條規定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亦即與自始未宣告者同,則同時宣告之褫奪公權因其為從刑,故亦不復存在,此際不發生褫奪公權,應從何時起算之問題,惟如緩刑期間緩刑之宣告被撤銷,依法應執行所宣告之刑,此際褫奪公權期間之起算,應依刑法第三十七條第四項後段之規定辦理,即均自主刑執行完畢或赦免之日起算,不發生所謂應以「緩刑期滿之日起算之問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57)令刑(二)字第 566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57 年 09 月 06 日發布,要旨:查同時受緩刑及褫奪公權之宣告,褫奪公權應從何時起算之問題,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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