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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7)台令刑(二)字第 7421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57 年 11 月 19 日

要旨

關於受矯正處分人在矯正處分期間內,因案提審羈押看守所,其所受羈押日期,依刑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並為被告之權益設想,應予折抵之,該處原擬意見,尚無不合。

附台灣高等法院檢察處原呈:

一 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首席檢察官五十七年十月二十八日 (五七) 檢辰執甲字第五八九八號呈稱:「 (一) 本處五十七年執字第一二○二號林某貪污等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業已發監執行中。 (二) 茲據該受刑人具狀聲稱略謂:『受刑人係以台灣省戒嚴時期取締流氓辦法第六條規定移送職訓總隊矯正,與依戡亂時期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執行強制工作迴異,提往看守所羈押日期,懇祈准予依法折抵刑期以示公允。』等情, (三) 前項受矯正處分人借提羈押看守期間,應否准予折抵刑期恭祈鑒核示遵。」二 查在矯正處分期內,因案提審而羈押看守所,依刑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並為被告之利益設想,似可予以折抵刑期,是否有當謹據情呈請鑒核示遵。

全文內容

關於受矯正處分人在矯正處分期間內,因案提審羈押看守所,其所受羈押日期,依刑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並為被告之權益設想,應予折抵之,該處原擬意見,尚無不合。

附台灣高等法院檢察處原呈:

一 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首席檢察官五十七年十月二十八日 (五七) 檢辰執甲字第五八九八號呈稱:「 (一) 本處五十七年執字第一二○二號林某貪污等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業已發監執行中。 (二) 茲據該受刑人具狀聲稱略謂:『受刑人係以台灣省戒嚴時期取締流氓辦法第六條規定移送職訓總隊矯正,與依戡亂時期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執行強制工作迴異,提往看守所羈押日期,懇祈准予依法折抵刑期以示公允。』等情, (三) 前項受矯正處分人借提羈押看守期間,應否准予折抵刑期恭祈鑒核示遵。」二 查在矯正處分期內,因案提審而羈押看守所,依刑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並為被告之利益設想,似可予以折抵刑期,是否有當謹據情呈請鑒核示遵。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57)台令刑(二)字第 7421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57 年 11 月 19 日發布,要旨:關於受矯正處分人在矯正處分期間內,因案提審羈押看守所,其所受…,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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