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7)台函民決字第 185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57 年 03 月 18 日

要旨

查繼承,依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本國法,此為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二十二條所明定。惟外國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應適用我土地法第十八條規定,以其本國與中華民國有外交關係,並依條約或其本國法律中華民國人民享有同樣權利者為限。此外同法第十七條、第十九條至第二十四條,及外國人投資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亦屬關於外國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之限制或除外規定,併應注意。

全文內容

查繼承,依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本國法,此為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二十二條所明定,惟外國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應適用我土地法第十八條規定,以其本國與中華民國有外交關係,並依條約或其本國法律中華民國人享有同樣權利者為限。此外同法第十七條、第十九條至第二十四,條及外國人投資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亦屬關於外國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之限制或除外規定,併應注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57)台函民決字第 185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57 年 03 月 18 日發布,要旨:查繼承,依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本國法,此為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