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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台函民決字第 3651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 會議日期:57 年 06 月 02 日
  • 資料來源:
    •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1173 頁

要旨

海商法所規定之退休金及撫卹金,若為船長、海員或其家屬維持生活所必需者,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及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之規定,似亦不得供抵銷之用。

全文內容

海商法所規定之退休金及撫卹金,若為船長、海員或其家屬維持生活所必需者,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及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之規定,似亦不得供抵銷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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