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海商法所規定之退休金及撫卹金,若為船長、海員或其家屬維持生活所必需者,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及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之規定,似亦不得供抵銷之用。
全文內容
海商法所規定之退休金及撫卹金,若為船長、海員或其家屬維持生活所必需者,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及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之規定,似亦不得供抵銷之用。
海商法所規定之退休金及撫卹金,若為船長、海員或其家屬維持生活所必需者,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及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之規定,似亦不得供抵銷之用。
海商法所規定之退休金及撫卹金,若為船長、海員或其家屬維持生活所必需者,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及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之規定,似亦不得供抵銷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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