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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7)台函民決字第 3651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57 年 06 月 02 日

要旨

海商法所規定之退休金及撫卹金,若為船長、海員或其家屬維持生活所必需者,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及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之規定,似亦不得供抵銷之用。

全文內容

海商法所規定之退休金及撫卹金,若為船長、海員或其家屬維持生活所必需者,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及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之規定,似亦不得供抵銷之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57)台函民決字第 3651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57 年 06 月 02 日發布,要旨:海商法所規定之退休金及撫卹金,若為船長、海員或其家屬維持生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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