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7)台函民決字第 4155 號
要旨
查我國強制執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依外國法院確定判決聲請強制執行者,以該判決無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一條 (修正後改為第四百零二條) 各款情形之一,並經中國法院以判決宣示許可其執行者為限,得為強制執行」,此我國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二條規定:「外國法院之確定判決,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認其效力: (一) 依中華民國之法律,外國法院無管轄權者。 (二) 敗訴之一造為中華民國人而未應訴者,但開始訴訟所需之通知或命令已在該國送達本人,或依中華民國法律上之協助送達者,不在此限。 (三) 外國法院之判決有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四) 無國際相互之承認者」。是故南非共和國法院所為民事判決,如無上開民事訴訟法條文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並經我國法院判決宣示許可其執行者,即得在我國境內依我國法律執行。
全文內容
查我國強制執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依外國法院確定判決聲請強制執行者,以該判決無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一條 (修正後改為第四百零二條) 各款情形之一,並經中國法院以判決宣示許可其執行者為限,得為強制執行」,此我國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二條規定:「外國法院之確定判決,有左各款情形之一者,不認其效力: (一) 依中華民國之法律,外國法院無管轄權者。 (二) 敗訴之一造為中華民國人而未應訴者,但開始訴訟所需之通知或命令已在該國送達本人,或依中華民國法律上之協助送達者,不在此限。 (三) 外國法院之判決有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四)無國際相互之承認者」。是故南非共和國法院所為民事判決,如無上開民事訴訟法條文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並經我國法院判決宣示許可其執行者,即得在我國境內依我國法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