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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8)台令民決字第 3241 號
要旨
准內政部五十八年四月十日台內戶字第三一四四三九號函送有關機關會商宣告死亡事件簡化手續及減免費用會議紀錄,其決議事項 (一) 之 (1)內載:「依民事訴訟法第六百二十五條公示催告刊登新聞紙之期間縮短為一天,由司法行政部通令各級法院遵照」。查公示催告之公告,應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固為民事訴訟法第六百二十五條第五百四十二所明定,惟此項公示催告之公告,應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之期間,則無明文規定,解釋上當可由受理法院依職權酌定,為簡化程序及減輕當事人負擔,前開會商決議尚屬可行。
全文內容
准內政部五十八年四月十日台內戶字三一四四三九號函送有關機關會商宣告死亡事件簡化手續及減免費用會議紀錄,其決議事項 (一) 之(1) 內載:「依民事訴訟法第六百二十五條公示催告刊登新聞紙之期間縮短為一天,由司法行政部通令各級法院遵照」。查公示催告之公告,應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固為民事訴訟法第六百二十五條、第五百四十二條所明定,惟此項公示催告之公告應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之期間,則無明文規定,解釋上當可由受理法院依職權酌定,為簡化程序及減輕當事人負擔,前開會商決議尚屬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