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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8)台令刑(二)字第 743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58 年 10 月 14 日

要旨

查許某竊盜案件從判決確定之日起雖逾十年,惟依戡亂時期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四條之規定,應先執行強制工作處分,然後執行刑罰,而強制工作之期間長達五年,如依刑法第八十四條辦理,則宣告之短期刑將無執行之可能,立法本旨當非如此,故宣告強制工作之判決,其行刑權時效,解釋上應自強制工作執行完畢之翌日起算,本件受刑人許某之行刑權時效尚未完成,自應執行其一年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58)台令刑(二)字第 743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58 年 10 月 14 日發布,要旨:查許某竊盜案件從判決確定之日起雖逾十年,惟依戡亂時期竊盜犯贓…,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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