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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8)台令刑(四)字第 7389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58 年 10 月 12 日

要旨

據該處五十八年九月二十五日檢紀子二第二一七七一號呈為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處受理張某竊盜案,經高雄地方法院判決令人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確定,亟待執行,因其另犯搶奪罪經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年二月,正在上訴中,不同意借送感化教育,致無法執行。該張某係四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出生,至五十九年十月二十一日即滿十八歲,屆時將不能再送感化教育,究應如何辦理。請求核示前來。查張某竊盜一案,既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感化教育確定,自應移送少年輔育院執行感化教育,至搶奪部分上讓審開庭時,可向少年輔育院借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58)台令刑(四)字第 7389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58 年 10 月 12 日發布,要旨:據該處五十八年九月二十五日檢紀子二第二一七七一號呈為台灣高雄…,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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