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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8)台函刑(四)字第 7244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58 年 10 月 08 日

要旨

犯罪行為之著手與預備有別,意圖竊盜而毀越門窗或侵入他人住宅即被發覺者,尚難謂已著手於竊盜行為之實行,歷來判解均持此見解,自不能依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項論以竊盜未遂罪刑。至毀越門窗及侵入他人住宅,依法均須告訴乃論,如被害人不願提出告訴,因欠缺追訴條件亦難繩以刑責。惟於毀越門窗及侵入他人住宅之人,是否游蕩無賴或行跡不檢之徒,是否依違警罰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處罰,似宜由內政部飭屬就個案審酌處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58)台函刑(四)字第 7244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58 年 10 月 08 日發布,要旨:犯罪行為之著手與預備有別,意圖竊盜而毀越門窗或侵入他人住宅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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