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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9)台內字第 6294 號
要旨
「……隻身來臺無人繼承之遺產,在大陸光復前,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所為之公示催告程序,其效力不能及於其在大陸之合法繼承人,……法院指定國有財產局為管理人時,該局自得暫時代為管理,於大陸光復後,再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及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條規定辦理……。」
全文內容
「……隻身來臺無人繼承之遺產,在大陸光復前,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所為之公示催告程序,其效力不能及於其在大陸之合法繼承人,……法院指定國有財產局為管理人時,該局自得暫時代為管理,於大陸光復後,再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及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