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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9)台令刑字第 1412 號
要旨
經查行政院民國五十七年八月二十二日台五十七財字第六六七八號令 (刊總統府公報第一八九七號) 所列管制進口物品,並無蓮子一項在內。唯該蓮子如係匪偽生產、製造、加工等物品,有匪偽標誌 (文字或圖案) 或雖無匪偽標誌,而經鑑定確係匪偽之物品時,應依取締匪偽物品辦法 (民國五十八年八月六日行政院修正公布) 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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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查行政院民國五十七年八月二十二日台五十七財字第六六七八號令 (刊總統府公報第一八九七號) 所列管制進口物品,並無蓮子一項在內。唯該蓮子如係匪偽生產、製造、加工等物品,有匪偽標誌 (文字或圖案) 或雖無匪偽標誌,而經鑑定確係匪偽之物品時,應依取締匪偽物品辦法 (民國五十八年八月六日行政院修正公布) 之規定辦理。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