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59)台令刑(四)字第 1974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 會議日期:59 年 03 月 18 日
  • 資料來源:
    •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380 頁

要旨

查判處罪刑並依戡亂時期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者,其行刑權期間應自強制工作執行完畢之日起算,業經本部台 (五八) 令刑 (二) 字第七四三○號令及台 (五九) 令刑 (四) 字第一二四六號令先後闡示甚詳,以前頒行之命令既與上開後頒之命令相牴觸,自無再行適用之餘地。至於五十八年十一月十九日公布之修正戡亂時期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四條第二項,性質上係為杜絕爭議而設之補充規定,修正前行刑權時效之起算問題,法律雖無明文,解釋上應無不同。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59)台令刑(四)字第 19…」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相關法令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