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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9)台令刑(四)字第 4386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59 年 06 月 15 日

要旨

查司法機關借提管訓人犯審理,其借提期間,應認為借提機關之羈押期間,前經本部本年三月二十六日台 59.令刑 (四) 第二一七○號令釋示在案。此項釋示係為顧及被告之利益,自以合於法定羈押原因之刑事被告始有適用。至於借提之管訓人犯如為自訴人、證人、或民事訴訟事件之當事人者,既不具備法定羈押要件,仍應計入保安處分之期間,殊無適用上開釋示之餘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59)台令刑(四)字第 4386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59 年 06 月 15 日發布,要旨:查司法機關借提管訓人犯審理,其借提期間,應認為借提機關之羈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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