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9)台函民決字第 486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59 年 01 月 19 日

要旨

查台灣日據時收養之「過房子」,如係養親無子,以立嗣之目的而收養者,即與現行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七條所謂「民法編承施行前所立之嗣子女」相當,其於本省光復後發生繼承者,其繼承順序及應繼分與婚生子女同。至非因無子而收養之「過房子」及「螟蛉子」 (即異姓養子) ,均難為該條所謂之「嗣子女」,自應依第一一四二條定其繼承順厲及應繼分。

全文內容

查臺灣日據時收養之「過房子」,如係養親無子,以立嗣之目的而收養者,即與現行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七條所謂「民法繼承編施行前所立之嗣子女」相當,其於本省光復後發生繼承者,其繼承順序及應繼分與婚生子女同。至非因無子而收養之「過房子」及「螟蛉子」 (即異姓養子) ,均難為該條所謂之「嗣子女」,自應依民法第一一四二條定其繼承順序及應繼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59)台函民決字第 486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59 年 01 月 19 日發布,要旨:查台灣日據時收養之「過房子」,如係養親無子,以立嗣之目的而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