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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0)台令刑字第 8126 號
要旨
來呈所述情形仍依減刑條例第七條辦理減刑,並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九條規定,定執行刑,各有關院檢并應妥為聯繫,迅速辦理。
附台灣高等法院暨同院檢察處原呈:
茲對中華民國六十年罪犯減刑條例有關數罪併罰之減刑裁定,發生如下疑義;設一人犯數罪,均應併合處罰而有二以上之確定裁判,其最後一罪之犯罪事實,係為第二審法院裁判確定,而其餘各罪之犯罪事實,則為第一審多數法院所審理並分別裁判確定,且已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如其所犯各罪均合於中華民國六十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前段之規定,而皆應予以減刑時,則究應由各該罪原裁判確定法院之檢察官,分別向各該法院聲請裁定減刑,而後再依法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抑或逕由最後審查事實之第二審法院檢察官,合併聲請該二審法院,統為分別裁減各該罪之刑後,並同時定其應執行之刑? (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如為第一審時亦同) 見解不一,亟待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