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0)台令刑(四)字第 7414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60 年 09 月 01 日

要旨

按時效制度之設,不外對於永續存在之一定狀態加以尊重,藉以維持社會秩序,刑法規定刑罰權因時效完成而消滅,其旨趣即在於此,故行刑權時效之進行,係以行罰權之不行使為前提,倘已行使,其時效即不進行,刑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甚明。本件被處罰金確定之受刑人,不僅業已辦理分期繳納手續,且已繳納第一期應繳之罰金,是則行刑權顯已對於全部罰金加以行使,國家並未怠於行使其行刑權,雖執行檢察官核准受刑人分期繳納,此項行為亦僅係行政上之權宜措施,對於行刑權之業已行使毫影響。故受刑人於辦妥分期繳納手續後,行刑權既已行使,時效即無從進行,如受刑人不再繳納其餘罰金,權察官自可依法傳拘到案執行,傳拘無著,則予通緝,通緝後之時效依刑法第八十五條規定計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60)台令刑(四)字第 7414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60 年 09 月 01 日發布,要旨:按時效制度之設,不外對於永續存在之一定狀態加以尊重,藉以維持…,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