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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0)台函民字第 10298 號
要旨
按死亡一經宣告即推定失蹤人為死亡,影響失蹤人權益至鉅,為昭慎重,故法律規定以公示催告之方法,使失蹤人或知悉其生死之人,得於期間內陳報失蹤人尚屬生存之事實,逾期無此項陳報者,怡得為死亡之宣告。民事訴訟法第六百二十五條準用第五百四十二條規定,雖未限制得予登載之公報種類,惟為保護失蹤人之權益,似應認須該公報發行範圍較廣,得為一般不特定人所知悉者,始足當之。縣市政府公報發行範圍較狹,僅刊載該公報,於保護失蹤人之權益恐有未週,似非所宜。
全文內容
按死亡一經宣告即推定失蹤人為死亡,影響失蹤人權益至鉅,為昭慎重,故法律規定以公示催告之方法,使失蹤人或知悉其生死之人,得於期間內陳報失蹤人尚屬生存之事實,逾期無此項陳報者,始及為死亡之宣告。民事訴訟法第六二五條準用第五四二條規定,雖未限制得予登載之公報種類,惟為保護失蹤人之權益,似應認須該公報發行範圍較廣,得為一般不特定人所知悉者,始足當之。縣市政府公報發行範圍較狹,僅刊載該公報,於保護失蹤人之權益恐有未週,似非所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