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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0)台函民字第 10298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60 年 12 月 13 日

要旨

按死亡一經宣告即推定失蹤人為死亡,影響失蹤人權益至鉅,為昭慎重,故法律規定以公示催告之方法,使失蹤人或知悉其生死之人,得於期間內陳報失蹤人尚屬生存之事實,逾期無此項陳報者,怡得為死亡之宣告。民事訴訟法第六百二十五條準用第五百四十二條規定,雖未限制得予登載之公報種類,惟為保護失蹤人之權益,似應認須該公報發行範圍較廣,得為一般不特定人所知悉者,始足當之。縣市政府公報發行範圍較狹,僅刊載該公報,於保護失蹤人之權益恐有未週,似非所宜。

全文內容

按死亡一經宣告即推定失蹤人為死亡,影響失蹤人權益至鉅,為昭慎重,故法律規定以公示催告之方法,使失蹤人或知悉其生死之人,得於期間內陳報失蹤人尚屬生存之事實,逾期無此項陳報者,始及為死亡之宣告。民事訴訟法第六二五條準用第五四二條規定,雖未限制得予登載之公報種類,惟為保護失蹤人之權益,似應認須該公報發行範圍較廣,得為一般不特定人所知悉者,始足當之。縣市政府公報發行範圍較狹,僅刊載該公報,於保護失蹤人之權益恐有未週,似非所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60)台函民字第 10298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60 年 12 月 13 日發布,要旨:按死亡一經宣告即推定失蹤人為死亡,影響失蹤人權益至鉅,為昭慎…,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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