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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0)台函民決字第 9034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60 年 10 月 27 日

要旨

查祭公業係公同共有性質,公同共有之權利義務,應依其公同關係所由規定之法律,或契約定之 (民法第八百二十八條第一項) ,並依司法院院字第六四七號解釋:「祭祀公產以男系子孫輪管或分割或分息者,係本於家族公約,女子向無此權。苟非另行約定,女子自不與男系同論」。本件祭祀公業主許番之派下各房男子既均已死亡或出養,僅有女子三人並已出嫁,依上開法律及解釋,該出養之男子與出嫁之女子等,除有本於家族公約另有約定外,當繼承公業之財產,依我傳統之習慣,女子雖不得承繼宗祧,但就財產關係非無繼承權。本件祭祀公業如無合法派下員繼承,似可依一般遺產繼承之規定,定其應繼承之人。

全文內容

查祭祀公業公同共有性質,公同共有之權利義務,應依其公同關係所由規定之法律,或契約定之 (民法第八百二十八條第一項) ,並依司法院院字第六四七號解釋:「祭祀公產以男系子孫輪管或分割或分息者,係本於家族公約,並女子向無此權。苟非另行約定,女子自不與男系同論」。本件祭祀公業主許○之派下各房男子既均已死亡或出養,僅有女子三人並已出嫁,依上開法律及解釋,該出養之男子與出嫁之女子等,除有本於家族公約另有約定外,當繼承公業之財產,依我傳統之習慣,女子雖不得繼承宗姚,但就財產關係非無繼承權。本件祭祀公業如無合法派下員繼承,似可依一般遺產繼承之規定,定其應繼承之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60)台函民決字第 9034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60 年 10 月 27 日發布,要旨:查祭公業係公同共有性質,公同共有之權利義務,應依其公同關係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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