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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0)台函民決字第 946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60 年 11 月 12 日

要旨

按遺產管理人係以第三人之地位,依法取得遺產管理之權限,並非取得遺產之權利,故遺產管理人如就遺產聲請為權利直接變更為自己所有之登記,依法自屬無據。惟遺產管理人既係以其固有名義處分遺產,且就該項遺產有關之公法上義務或私權爭執,亦均以遺產管理人為對象,則為貫澈土地登記之公示作用,其為不動產者,以「附記登記」方式,辦理遺產管理人之登記,於法似尚可行。

全文內容

按遺產管理人係以第三人之地位,依法取得遺產管理之權限,並非取得遺產之權利,故遺產管理人如就遺產聲請為權利直接變更為自己所有之登記,依法自屬無據。惟遺產管理人既係以其固有名義處分遺產,且就該項遺產有關之公法上義務或私權爭執,亦均以遺產管理人為對象,則會貫澈土地登記之公示作用,其為不動產者,以「附記登記」方式,辦理遺產管理人之登記,於法似尚可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60)台函民決字第 946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60 年 11 月 12 日發布,要旨:按遺產管理人係以第三人之地位,依法取得遺產管理之權限,並非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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