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0)台法字第 10226 號
要旨
合作社所辦理軍公教人員配給食米加工業務為營業行為
全文內容
一 貴院本年07、28 (60) 臺院文字第六三四七號函為合作社接受政府委託代辦事項,應否視同行政授權抑認為其對外營業,囑查照核復一案敬悉。
二 合作社所為辦理軍公教人員配給食米加工業務等係契約關係,亦即使合作社基於契約關係而為營業之行為。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合作社所辦理軍公教人員配給食米加工業務為營業行為
一 貴院本年07、28 (60) 臺院文字第六三四七號函為合作社接受政府委託代辦事項,應否視同行政授權抑認為其對外營業,囑查照核復一案敬悉。
二 合作社所為辦理軍公教人員配給食米加工業務等係契約關係,亦即使合作社基於契約關係而為營業之行為。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