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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0)台法字第 10226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60 年 10 月 20 日

要旨

合作社所辦理軍公教人員配給食米加工業務為營業行為

全文內容

一 貴院本年07、28 (60) 臺院文字第六三四七號函為合作社接受政府委託代辦事項,應否視同行政授權抑認為其對外營業,囑查照核復一案敬悉。

二 合作社所為辦理軍公教人員配給食米加工業務等係契約關係,亦即使合作社基於契約關係而為營業之行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60)台法字第 10226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60 年 10 月 20 日發布,要旨:合作社所辦理軍公教人員配給食米加工業務為營業行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