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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1)台令刑字第 7346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61 年 08 月 28 日

要旨

查檢察官指揮執行罰金裁判之命令與民事執行名義有同一之效力,又罰金裁判之執行準用執行民事裁判之規定 (參照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條第二項及第四百七十一條第一項) 。罰金之執行固為國家刑罰權之作用,與普通債權之性質有所不同,惟揆諸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精神,如不知情之第三人就其合法成立之債權,有所主張時,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究非不得依強制執行法有關各條規定辦理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三十七號解釋參照) ,從而檢察官逕就受刑人財產強制執行時,普通債權人自非不得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聲明參與分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61)台令刑字第 7346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61 年 08 月 28 日發布,要旨:查檢察官指揮執行罰金裁判之命令與民事執行名義有同一之效力,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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