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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1)台令刑(四)字第 08287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61 年 09 月 28 日

要旨

查現行刑事訴訟法雖允許辯護人及代理人檢閱、抄錄、或攝影卷宗及證物,但對證人則並未賦予是項權利 (參照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八條) 從而在偵查中曾經遵傳到場作證之證人,狀請製發其證言部分之筆錄影本尚乏法律依據,況法院訊問證人之筆錄,係政府公文書之一種,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亦未便製發影印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61)台令刑(四)字第 08287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61 年 09 月 28 日發布,要旨:查現行刑事訴訟法雖允許辯護人及代理人檢閱、抄錄、或攝影卷宗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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