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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1)台函民字第 2253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61 年 03 月 22 日

要旨

查民法繼承編關於應繼分之規定,係屬強行法規,不得由各繼承人以合意變更之。本件被繼承人似不得以其在法院成立和解時所定之比例,為繼承登記。唯當事人在訴訟上成立和解時,其真意在於協議遺產之分割方法 (包括權利之分割及具體財產之分割) 或為應繼財產之贈與者。當事人依據和解筆錄請求辦理登記時,似宜先依法定繼分為繼承登記後,再依和解所定之比例,為遺產之分割登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61)台函民字第 2253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61 年 03 月 22 日發布,要旨:查民法繼承編關於應繼分之規定,係屬強行法規,不得由各繼承人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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