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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1)台函民字第 9894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61 年 11 月 17 日

要旨

次查財務案件處理辦法第三十七條固規定:「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死亡之遺有財產者,法院應於其遺產為強制執行」。惟納稅義務人既已死亡,該項遺產即歸屬繼承人所有 (參見民法第一一四七、一一四八條) 依照民法第七百五十九條規定:「因繼承....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非經登記,不得處分其物權。」因此,該項遺產自仍應辦理繼承登記後,始得為強制執行,核與院頒「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及登記聯繫辦法」之規定意旨相符合,且參照非訟事件法第七十一條第二項:「拍賣之抵押物,如為未經辦理繼承登記之不動產,執行法院應囑託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後拍賣之。」之規定 (六十一年九月九日 總統令修正公布) 更無疑義。至稽徵機關依遺產稅法第三十二條移送強制執行時,應辦繼承登記程序簡化及應送書類減免問題,係屬內政部之職權唔範圍,請逕函該部協商解決。又遺產稅可否就拍定之不動產價金中優先扣繳一節,似宜於貴部提出之「遺產與贈與稅法修正草案」中謀求解決。

全文內容

次查財務案件處理辦法第三十七條固規定:「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死亡之遺有財產者,法院應對其遺產為強制執行」。惟納稅義務人既已死亡,該項遺產即歸屬繼承人所有 (參見民法第一一四七、一一四八號) 依照民法第七五九條規定:「因繼承.....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非經登記,不得處分其物權。」因此,該項遺產自仍應辦理繼承登記後,始得為強制執行,與院頒「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及登記聯繫辦法」之規定意旨相符合,且參照非訟事件法第七十一條第二項:「拍賣之抵押物,如為未經辦理繼承登記之不動產,執行法院應囑託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後拍賣之。」之規定 (六十一年九月九日 總統令修正公布) 更無疑義。至稽徵機關依遺產稅法第三十二條移送強制執行時,應辦繼承登記程序簡化及應送書類減免問題,係屬內政部之職權範圍,請逕函該部協商解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61)台函民字第 9894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61 年 11 月 17 日發布,要旨:次查財務案件處理辦法第三十七條固規定:「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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