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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1)台函民決字第 1049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61 年 02 月 03 日

要旨

查本件黃○玉與馬○子間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依附卷花蓮地方法院六十年度訴字第三六六號民事裁定正本所載,係於黃○義聲請查封後始行辦理,依法對債權人不生效力,故由黃○義對之提起塗銷登記之訴,按不動產經查封後,債務人將其所有權移轉於第三人,其移轉行為僅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 (參照最高法院五十年臺上字第二○八七號) 對於契約當事人仍然有效。今債權黃○義既已撤銷查封,則買賣契約當事人憑原契約聲請所有權移轉登記,自非法所不許。

全文內容

查本件黃○玉與馬○子間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依附卷花蓮地方法院六十年度訴字第三六六號民事裁定正本所載,係於黃○義聲請查封後始行辦理,依法對債權人不生效力,故由黃○義對之提起塗銷登記之訴,按不動產經查封後,債務人將其所有權移轉於第三人,其移轉行為僅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 (參照最高法院五十年台上字第二○八七號) 對於契約當事人仍然有效。今債權人黃○義既已撤銷查封,則買賣契約當事人憑原契約聲請所有權移轉登記,自非法所不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61)台函民決字第 1049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61 年 02 月 03 日發布,要旨:查本件黃○玉與馬○子間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依附卷花蓮地方法院六…,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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