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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2)台函刑字第 06520 號
要旨
於同一商品或同類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圖構者,為侵害他人之商標專用權,依商標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應依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處罰,他人在我國註冊之商標,似應與一般註冊商標受等樣之保護,高雄加工出口區之製造商,若於同一商品或同類商品,使用與他人在我國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者,自屬侵害他人之商標專用權,依商標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應依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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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於同一商品或同類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圖構者,為侵害他人之商標專用權,依商標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應依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處罰,他人在我國註冊之商標,似應與一般註冊商標受等樣之保護,高雄加工出口區之製造商,若於同一商品或同類商品,使用與他人在我國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者,自屬侵害他人之商標專用權,依商標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應依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處罰。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