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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2)台函刑字第 11109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62 年 10 月 23 日

要旨

按檢察官於偵查中,禁止在押被告與外人接見之處分,其效力應不及於該被告經地方法院刑事庭續押之後,故偵查中禁止接見之被告,刑事庭如認有繼續禁止接見之必要,應於換開押票時另為禁止接見之處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62)台函刑字第 11109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62 年 10 月 23 日發布,要旨:按檢察官於偵查中,禁止在押被告與外人接見之處分,其效力應不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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