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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2)台函刑字第 12054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62 年 11 月 21 日

要旨

查處罰之裁判確定後,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處罰其行為者,免其刑之執行,固為刑法第二條第三項所規定,若主刑已執行完畢,而沒收之從刑未執行完畢時,縱其後法律對於沒收規定有變更,既非因法律變更而不處罰其行為,自不能免其沒收之執行。沒收係從刑之一種,對於主刑有從屬之關係,故其行刑權時效應依主刑決定之,本件沒收應否繼續執行,應查明其行刑權有無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之情形以及有無刑法第八十五條之原因,由該管檢察官依法辦理。再查沒收之裁判,應依檢察官之命令執行並準用執行民事裁判之規定,惟於必要時得囑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至對於沒收全部財產之裁判,如有應夷酌家屬必需之生活費情形,其酌留之範圍,應由指揮執行之檢察官認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62)台函刑字第 12054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62 年 11 月 21 日發布,要旨:查處罰之裁判確定後,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處罰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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