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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2)台函監字第 08057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62 年 08 月 01 日

要旨

一 監獄行刑法第三條所謂「十八歲以上未滿二十歲者,依其身心發育狀況,認為必要時……」係指其身心發育狀況以生理檢查或心理測驗等方法調查結果,認定與十八歲以下之少年同其天花亂墜態,且在行刑教育上有必要者而言。

二 新竹地方法院檢察處對成年受刑人逕送貴監監執行,已歷經多年,仍宜維持現狀,由貴監轉送其他監獄執行,惟在貴監執行期間,應與少年受刑人隔離管教。

全文內容

一 監獄行刑法第三條所謂「十八歲以上未滿二十歲者,依其身心發育狀況,認為必要時……」係指其身心發育狀況以生理檢查或心理測驗等方法調查結果,認定與十八歲以下之少年同其天花亂墜態,且在行刑教育上有必要者而言。

二 新竹地方法院檢察處對成年受刑人逕送貴監監執行,已歷經多年,仍宜維持現狀,由貴監轉送其他監獄執行,惟在貴監執行期間,應與少年受刑人隔離管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62)台函監字第 08057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62 年 08 月 01 日發布,要旨:一 監獄行刑法第三條所謂「十八歲以上未滿二十歲者,依其身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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