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3)台函民字第 02814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63 年 04 月 02 日

要旨

查「法人宣告破產後,其法人人格即歸消滅,惟其團體依然存在,應認為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第三項之非法人團體,仍得適用破產法有關調協之規定,並於調協認可後,履行調協所定之義務」,經最高法院六十二年度第一次民庭庭長會議決議有案。

全文內容

查「法人宣告破產後,其法人人格即歸消滅,惟其團體依然存在,應認為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第三項之非法人團體,仍得適用破產法有關調協之規定,並於調協認可後,履行調協所定之義務」。經最高法院六十二年度第一次民庭庭長會議決議在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63)台函民字第 02814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63 年 04 月 02 日發布,要旨:查「法人宣告破產後,其法人人格即歸消滅,惟其團體依然存在,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