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3)台函民字第 02814 號
要旨
查「法人宣告破產後,其法人人格即歸消滅,惟其團體依然存在,應認為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第三項之非法人團體,仍得適用破產法有關調協之規定,並於調協認可後,履行調協所定之義務」,經最高法院六十二年度第一次民庭庭長會議決議有案。
全文內容
查「法人宣告破產後,其法人人格即歸消滅,惟其團體依然存在,應認為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第三項之非法人團體,仍得適用破產法有關調協之規定,並於調協認可後,履行調協所定之義務」。經最高法院六十二年度第一次民庭庭長會議決議在案。